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一四號上訴人 周淑芬 訴訟代理人 王政男 被上訴人 郭宏竹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一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第四、五、六行所載「 鍾勝德 即盛園絲瓜小籠湯包」、「住台北市○○○路○段○○巷○號1樓」、「共同」均應更正刪除之;理由欄第二十五行所載「(被上訴人鍾勝德租用中)」應更正為「(第一審共同被告鍾勝德租用中)」。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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