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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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7號原告 謝傳盛 被告 江聰杰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審易字第98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6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於106年9月2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有本院收狀章在卷可查,是其既係於本院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顯有未合,應依法駁回其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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