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陸包」應更正為「拾貳包」、理由欄所列之「6包」均應更正為「12包」、「6個」應更正為「12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陸包」應為「拾貳包」、理由欄所列之「6包」均為「12包」、「6個」應為「12個」之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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