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原告 陳泰廷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龔暐翔 律師被告 陳泰良 特別代理人 陳柏至 被告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陳柯千富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美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柯千富係兩造之母親,於民國111年6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因故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原告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將系爭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陳泰良:同意按原告主張之方式分割。
(二)被告陳美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此有原告所提被繼承人陳柯千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系爭遺產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司家調字卷一第17至81頁),及本院依職權所調取被繼承人陳柯千富之親等關聯(一親等)資料暨其全體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司家調字卷二第3至9頁),堪認屬實。
(二)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且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共有物,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認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分別取得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將兩造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分配取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惟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將系爭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各自取得,使兩造均可各自按其應有部分對系爭遺產使用、收益,原告與被告之間實互蒙其利,且其所受利益因應繼分比例而有不同,是本院認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李鎧安得上訴。
附表:
編號財產名稱分割方式1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2臺南市○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4臺南市○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5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6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7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8)8臺南市○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8)9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7)10臺南市○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7)11臺南市○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7)12臺南市○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13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4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15臺南市○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16臺南市○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17臺南市○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18臺南市○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9臺南市○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0臺南市○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1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40)22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40)23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40)24臺南市○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5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6臺南市○市區○○里○○000號房屋(權利範圍1/4)27臺南市○市區○○里○○000號房屋(權利範圍1/4)28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29臺南市○市區○○里○○00號房屋(權利範圍1/18)30新市區農會存款新臺幣(下同)2,571,433元及其孳息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分配取得31農津貼5、6月份:15,100元及其孳息32現金300,000元及其孳息33出售土地價款3,630,371元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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