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債務人 陳姍姍 代理人 王友正 律師(法扶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依據本院民國112年5月9日確定裁定即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係以請債務人繳納等值金額到院以代替換價命令。業經債務人繳納新台幣26,628元到院、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分配表、綜合匯款函文及付款憑單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