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117號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學修 (即 劉新春 之繼承人)、 劉孟淇 (即劉新春之繼承人)、 劉宗翰 (即劉新春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劉新春之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劉宗翰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