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王偲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