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宏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彥宏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對社會風氣造成之影響、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