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炬峰受刑人張龍發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沒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炬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炬峰因受刑人張龍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楊炬峰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龍發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楊炬峰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受刑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