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莊啓銘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瑞宏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73,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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