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33號

原告 呂濰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件訴訟之相關事證(含起訴狀證物欄所載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7張),上開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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