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6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6642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甲○○前列三人共同相對人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丁○○上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本票無記載,應予駁回外,其餘如附表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5年度票字第2664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4年7月5日│668,800元│94年8月31日│94年8月31日│00000000││├──┼───────────┼─────────┼───────────┼───────────┼────────┼──┤│002│94年7月5日│503,800元│94年8月31日│94年8月31日│00000000││├──┼───────────┼─────────┼───────────┼───────────┼────────┼──┤│003│94年7月5日│320,000元│94年8月31日│94年8月31日│00000000││└──┴───────────┴─────────┴───────────┴───────────┴────────┴──┘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良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有提起確認之訴者,得於被強制執行時向執行處請求停止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