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 鄭富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淑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2年度簡上字第25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103年3月18日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52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5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已於10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因聲請人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52號言詞辯論筆錄及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附卷可稽。故聲請人於103年3月18日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後30日期間。從而,本件聲請人於該裁判確定後30日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法庭錄音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戴博誠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