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33號聲請人 蘇世寬 相對人 陳玟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0年4月19日,並於100年3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1,3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陳玟瑄對聲請人負債1,210,000元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切結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惠信││118│建│7,389.18│10000分之1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臺中市南屯區惠│住家用│第五層:67.93│陽台:7.88│全部││││信段11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4層│合計:67.93│雨遮:1.60│││1│1585├───────┤│││││││臺中市南屯區河││││││││南路4段690巷5││││││││之7號5樓│││││├─┴──┴───────┴────────┴────────┴─────┴────┤│共同使用部分:惠信段1885建號,面積28,27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2。││(含車位編號地下3層094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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