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聲請人 陳惠敏 相對人 葉道隆 即 葉憲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87年3月20日、⑵民國87年10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200,000元、⑵1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⑴自民國87年3月19日至民國87年9月18日止。⑵自民國87年10月17日至民國89年10月16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空白。
(七)遲延利息(率):空白。
(八)違約金:每佰元日息柒分計算。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葉道隆即葉憲洲,全部。嗣相對人葉道隆即葉憲洲分別於民國⑴87年3月21日、⑵87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元、⑵1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87年9月20日、⑵88年10月18日。
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東勢│東勢│中嵙│0000-0000│旱│2309.00│全部│├─┼───┼────┼───┼───┼──────┼─┼─────┼──────┤│2│臺中│東勢│東勢│中嵙│0000-0000│田│1333.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