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 吳柎莉
吳素幸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為兩造繼承取得,公同共有,未經遺產分割前不得分割共有物,原告應更正本件之訴訟標的。
二、依所提出被繼承人 吳游玉鑾 遺產稅繳納證明書,被繼承人吳游玉鑾遺產尚有四筆存款、一筆現金,應一併分割。原告應補正該存款及現金業經分割完畢,或被告同意為一部分割之證明,否則應追加該遺產一併分割,並補繳該部分之裁判費。
三、請具狀陳明分割方案,並送繕本予被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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