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7號原告 林孟如 原告與被告普天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其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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