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63號上訴人 蘇錫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新博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3,01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