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一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一至三號所示偽造之「乙○○」署押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犯罪事實及證據之記載如左:
㈠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三年度
訴字第六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執行完畢;另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假釋後復經撤銷假釋,再經假釋期間,復為本件犯行,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
㈡被告偽造之署押如附表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蔡岱霖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署押所在文件│製作日期│偽造署押之內容│├──┼───────────┼──────┼───────────┤│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文山 第│八十八年│「乙○○」簽名及指印各│││二分局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九月十六日│壹枚│├──┼───────────┼──────┼───────────┤│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八十八年│「乙○○」簽名壹枚│││二分局偵訊筆錄│九月十六日││├──┼───────────┼──────┼───────────┤│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乙○○」簽名壹枚│││檢察官訊問筆錄│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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