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53號、98年度執字第1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詐欺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二罪,分別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中簡字第1726號、97年度簡字第1361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