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4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4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七號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乙○○○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乙○○○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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