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015號聲請人丁○○
丙○○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3紙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