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5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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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5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安非他命毒品之空袋及另扣案之空袋共肆個、吸食器壹組、吸管分撥杓壹支、玻璃球吸食器伍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應補充記載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點燃後吸食其煙之方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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