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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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12號原告丙○○
號一樓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零䦉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專利權(中華民國新型第131339號踏墊結構改良),據為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然原告之上開專利權經訴外人 許秋琴 等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原告之專利權,經該局審定後予以撤銷,原告就此對該局提起行政訴訟,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上訴後,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原告之上訴而告確定,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928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544號裁定在卷可考。則原告已無上開專利權,被告自無侵害其專利權可言,揆諸首開說明,是原告之請求顯無理由,爰依前揭說明,逕以判決駁回其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