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聲字第6號
聲請人 陳壬易
法定代理人 許淵智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新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聲請人姓名應更正為陳「壬」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