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聲字第6號

聲請人 陳壬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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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淵智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新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聲請人姓名應更正為陳「壬」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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