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一、台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 潘善建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73號)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273號聲明人即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昌正 (即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賴育佑 律師
范瑞華 律師 王之穎 律師上列聲明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潘善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73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昌正承受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代表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即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於第三審程序中,由 林國彬 變更為陳昌正,有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會議紀錄可稽,陳昌正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