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王存慶 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55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5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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