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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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彭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雪萍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告持有原告於民國
107年10月5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
,到期日未記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前
開本票票面金額20,000,000元為準,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