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振宗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40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