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21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張孝義 被告 張勝傑 法定代理人 張文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通知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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