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訴人 翁筆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8萬3,782元及其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38萬3,78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330元(36,991元×1/3=12,3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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