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333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武信 間償還票據所受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