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29號受刑人 胡海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胡海洲前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申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覆以:聲明異議人尚有他案未確定,待確定後併為申請等語,本函文明顯違法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申請意旨略以:就下列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108年度易字第274號、108年度聲字第4136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420號、108年度審簡字第566號、109年度審簡字第906號、108年度審訴字第36號、108年度訴字第9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09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574號、108年度訴字第40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2號、108年度訴字第298號、108年度聲字第2560號、107年度偵聲字第13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0號、108年度聲字第320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09號、107年度易字第86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04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27號、106年度訴字第26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25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7號等語。
㈡、然查:聲明異議人上開所列案件,108年度聲字第2560號裁定內容為解除報到,而107年度偵聲字第139號為偵查案號,均非得聲請合併定經執行刑之標的。又聲明異議人其餘所列案件分別有經判處拘役及有期徒刑之案件,惟有期徒刑及拘役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聲請異議人前開聲請意旨已難認有據。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函係以:於聲明異議人全案確定後再行聲請等語,即並非不為聲明異議人聲請,而係待案件均確定之後聲請,是檢察官指揮執行難認有何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從而,聲明異議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