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37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廖信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其中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其中陸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