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0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耀毅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0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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