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告 董炳輝 以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該裁定業於104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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