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容忍通行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08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建成
周建堂 吳秀爵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峻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通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0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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