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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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文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文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屬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68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2號、第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業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另本案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認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該院民國111年7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4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參見111年度毒偵字第868號卷第31頁),因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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