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溥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賴皆興 告訴被告陳俊溥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
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參(附於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7號卷第24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於檢察官同案起訴被告之肇事逃逸罪嫌,本院另以101年度交簡字第113號案件辦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宛玲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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