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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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895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徵有限公司、甲○○(原名:邱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和徵有限公司已合併解散
1、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
2、若為合併之消滅公司,請更正正確公司名稱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