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53號原告 胡致榮 被告 胡清華
胡清榮 胡林芒 胡馨文 胡虔銘 胡齡月 邱胡麗卿 被告 胡瑞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盧佳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