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687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文遠 被告 吳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35萬208元,及以附表「利息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利息,併以附表「違約金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儷明公司)於民國108年5
月10日,以被告張文遠、吳慧君為連帶保證人,訂立授信契約書向原告辦理額度放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額度放款動用期間自108年5月27日至109年5月27日止,約定利息均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34%(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59%+1.34%=2.93%)機動計息,嗣簽具增補借據,展延到期日至112年12月31日;另同日訂立授信契約書向原告辦理額度放款1,500萬元,額度放款動用期間自108年5月27日至109年5月27日止,被告寶儷明公司於期間已動用額度借款:⒈263萬1,844元借款期間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8年12月28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34%(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59%+1.34%=2.93%)機動計息,嗣簽具增補借據,展延到期日至112年12月31日。⒉216萬6,612元借款期間自108年7月31日起至109年1月27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34%(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59%+1.34%=2.93%)機動計息,嗣簽具增補借據,展延到期日至112年12月31日。⒊235萬6,103元借款期間自108年9月2日起至109年2月28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34%(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59%+1.34%=2.93%)機動計息,嗣簽具增補借據,展延到期日至112年12月31日。⒋218萬1,070元借款期間自108年4月30日起至108年10月27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1%(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59%+1.1%=2.69%)機動計息,嗣簽具增補借據,展延到期日至112年12月31日。⒌330萬9,948元借款期間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9月28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1%(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59%+1.1%=2.69%)機動計息,嗣簽具增補借據,展延到期日至112年12月31日。上開額度放款,並均經原告與被告寶儷明公司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或利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即一次清償,並給付原告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以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寶儷明公司於上開額度放款動用期間,動用共計500萬元之款項。
㈡嗣因原告實地訪催被告寶儷明公司,發現該公司生產部門已
賣予第三人優潔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無營運跡象,且自112年7月27日起未依約繳納利息,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2款約定,上開額度放款及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寶儷明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共1,835萬208元、以附表「利息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利息及以附表「違約金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違約金,爰依上開授信契約書、消費借貸法律關係、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借款本金1,835萬208元,及附表「利息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利息,併以附表「原告主張之違約金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違約金。2.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寶儷明公司於上開時間,以被告張文遠、吳慧君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動用額度放款2,500萬元,嗣因原告實地訪查發現被告寶儷明公司生產部門已賣予第三人優潔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無營運跡象,且自112年7月27日起未依約繳納利息,依兩造間授信契約書及借據暨約定書,被告寶儷明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共1,835萬208元,及以附表「利息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利息,併以附表「違約金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張文遠、吳慧君亦應連帶清償上開債務等情,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授信契約書、消費借貸法律關係、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借款本金1,835萬208元,及以附表「利息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利息,併以附表「違約金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英寬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單位:元)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1872萬6,203元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3計算。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295萬2,128元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3計算。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340萬8,196元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3計算。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4148萬6,076元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3計算。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563萬6,891元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3計算。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6161萬6,452元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3計算。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769萬2,765元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3計算。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851萬2,907元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9計算。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9119萬6,456元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9計算。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1063萬6,542元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9計算。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11148萬5,592元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9計算。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