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9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智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智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智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蕭智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得利、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626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聲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1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執聲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不同類型、各自獨立之犯罪,且侵害法益不同,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2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年5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2部分,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0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加計編號3部分,合計有期徒刑3年3月)之內部界限,暨參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略以:「懇請合併執行能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左右,以利受刑人執行」等語,有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得利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8日107年10月9日107年10月6日起至同年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46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95、11596、157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108年度易緝字第265號112年度訴緝字第214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16日108年11月28日112年10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108年度易緝字第265號112年度訴緝字第214號確定日期108年8月5日108年12月30日112年11月2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08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64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432號1、編號1、2,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0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6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