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7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死亡前居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三0一二2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五七號),移送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死亡等情,此有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0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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