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6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白富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家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跟蹤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95號),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544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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