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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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原告 洪國墩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被告 褚明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尚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還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涉犯傷害罪嫌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