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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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8147號債權人 林惠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好口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林慶龍 是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