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黎瑋具保人劉妤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妤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妤柔因受刑人陳黎瑋犯搶奪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沒入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及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警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方拘提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113年9月2日和警分偵字第1130027100號函及檢附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參。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果,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而受刑人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提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