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 陳季盈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被告 甘舒嫻
甘勖弘 陳祖貽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萬3000元(損害額100萬元+26萬3000元【修繕預估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5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