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 洪士欽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 律師
蔡司瑾 律師被告 蕭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原告及被告蕭雅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